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洪平与徐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平,徐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682号原告尹洪平,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徐付军,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5年12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22日借款10000元,一共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3枚,分别约定了月利1.5分。2015年12月20日欠据中约定了还款时间2016年12月20日,另外二次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使用一年,现被告关掉手机,原告无法与其联系,无奈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并给付约定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尹洪平诉被告徐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洪平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徐付军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尹洪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