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洪平与徐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平,徐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682号原告尹洪平,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徐付军,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5年12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22日借款10000元,一共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3枚,分别约定了月利1.5分。2015年12月20日欠据中约定了还款时间2016年12月20日,另外二次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使用一年,现被告关掉手机,原告无法与其联系,无奈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并给付约定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尹洪平诉被告徐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洪平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徐付军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尹洪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