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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688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6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路24号。法定代表人计高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8859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1488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77元,由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4344元,执行费236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止,该房地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