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金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5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页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虎,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常熟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婕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