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华容县,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斌、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建设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华容县水利局分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农饮工程)的副局长严某的帮助下,违规承揽到华容县操军镇、幸福乡、新建乡、万庾镇等地农饮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5次向严某行贿8.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严某的安排,承揽到操军镇朝阳村的农饮工程。为感谢严某在农饮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严某以后继续安排农饮工程给自己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腊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与严某电话联系后到严某位于华容县安居工程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严某两条软极芙蓉王香烟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严某的安排,承揽到幸福乡益稼自来水厂主管网铺设安装的农饮工程。为感谢严某在农饮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严某以后继续安排农饮工程给自己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腊月的一天早上7点多,与严某电话联系后来到严某位于华容县安居工程的家楼下,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严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严某的安排,承揽到新建乡惠民自来水厂主管网铺设安装的农饮工程。为感谢严某在农饮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严某以后继续安排农饮工程给自己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腊月的一天早上7点多,与严某电话联系后开车来到严某位于华容县安居工程的家附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严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严某的安排,承揽到幸福乡坝上自来水主管网铺设安装的农饮工程。为感谢严某在农饮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严某以后继续安排农饮工程给自己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腊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与严某电话联系后开车来到县人民广场,以拜年的名义在严某的车上送给严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5、2015年腊月的一天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感谢严某此前对他搞工程的关照,与严某电话联系后,开车来到章华镇青年路菜市场附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严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身份资料、财物凭据、施工合同、华容县水利局用水股工程项目统计资料及拨付单、银行交易流水和相关交易凭证等书证;证人严某、庞某、易某、孟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志凯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 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