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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少东与孙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东,孙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3031号原告:张少东,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孙克,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张少东诉被告孙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少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少东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