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土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土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718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土江,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湖州市。198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6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0年6月19日因偷窃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原城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4月28日因偷窃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原城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3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2月16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7月8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2月9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土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土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谢土江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田盛街真甜果业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两箱荔枝、两箱山竹、四个榴莲。2、2017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谢土江窜至上述同一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四箱荔枝、一箱山竹、一个榴莲。3、2017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谢土江窜至上述同一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四箱荔枝、两个榴莲。4、2017年6月4日5时许,被告人谢土江窜至本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红丰实验幼儿园处,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曾某黑色欧派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15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销赃得款均��挥霍。综上,被告人谢土江共盗窃作案四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土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宋某、曾某的陈述;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湖价认字[2017]2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谢土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土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土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土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土江多次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土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土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自行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谢土江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进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