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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渝博与被告王瑄、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渝博,王瑄,刘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379号原告:孙渝博,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王瑄,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刘青云(系王瑄丈夫),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渝博与被告王瑄、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渝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渝博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渝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渝博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