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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唐海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龙,周旭,王凤林,黄永臣,全刚,全英超,王财,张敏,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龙,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周旭,男,200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林,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黄永臣,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全刚,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全英超,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财,男,1950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唐海龙,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龙、周旭、王凤林、黄永臣、全刚、全英超、王财、张敏与被执行人唐海龙交通肇事一案中,因唐海龙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