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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舒新民与沙朝学、代生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新民,沙朝学,代生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182号原告:舒新民,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沙朝学,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代生林,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舒新民与沙朝学、代生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在2017年8月31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新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