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舒新民与沙朝学、代生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新民,沙朝学,代生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182号原告:舒新民,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沙朝学,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代生林,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舒新民与沙朝学、代生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在2017年8月31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新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