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