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忠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65号罪犯王忠帅,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7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7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忠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忠帅伙同他人在长白山池北假日酒店东侧30米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金某现金20000余元,39张火车票,价值5811元。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王忠帅伙同他人在长白山池北区及江源区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王忠帅参与盗窃12起,涉案金额8743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7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9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又犯数罪,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