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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林超敏、詹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683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主要负责人:刘金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松良,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超敏,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詹丽娟,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林超敏、詹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锐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