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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吕志安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志安,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志安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志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志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吕志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吕志安在上班途中发现被害人刘某经常穿着破烂衣服在朱木桥街上流浪,遂产生奸淫的念头。同年9月4日早上5时许,吕志安骑电动车在朱木桥村华云石村店路段发现刘某,遂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将刘某带到广力制造厂附近一巷子墙边站着,将刘某裤子脱下,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吕志安准备离开现场,被途经此处的群众发现,吕志安骑车逃离现场,被群众骑摩托车追赶、报警,吕志安在民主路高湖村出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吕志安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志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游某、周某1证言;吕志安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武��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某司鉴字[2016]第10384号、[2017]第05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武穴市公安局刊江派出所到案经过;吕志安、刘某户籍资料;吕志安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志安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志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志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志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人民陪审员  郭小琼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