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686号原告:王某1,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