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张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78号申请人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开源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79788H。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洋,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国胜,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胜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胜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