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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文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文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32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大河坝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93-4。法定代表人石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系该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胡文权,男,汉族,1953年8月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