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霞,女,1985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寄押在咸阳市秦都看守所,同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石福宁,福建石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霞及其辩护人石福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林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附近、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某号,租赁店面开设按摩推拿场所。雇佣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店内上班,每个店铺安排两名按摩女和一名男性,利用一按摩女给客人按摩之机,另外一名按摩女实施盗窃的方法窃取客人身上现金,三个店铺内按摩女每隔段几日轮换一次。2016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霞伙同郝某、何某、李某1等人盗走前来按摩的被害人邱某1、王某、谢某、张某1、陈某、熊某现金计人民币4500元(币种,下同)。期间被被害人邱某1、陈某、熊某、张某1发现后退还计2600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郑霞在陕西省咸阳机场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公安局马庄派出所民警抓获。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计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霞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石福宁辩称,被告人郑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林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附近、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某号,租赁店面开设按摩推拿场所。并雇佣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店内上班,每个店铺由两个按摩小妹和一个小弟负责,利用一按摩女给客人按摩之机,另外一名按摩女实施盗窃的方法将客人身上现金盗走,三个店铺内人员每隔几日轮换一次,形成一个盗窃团伙。2016年4月至8月间,盗走前来按摩的被害人邱某1、王某、谢某、张某1、陈某、熊某现金,计4500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附近按摩店内,趁被害人邱某1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500元。被发觉后,由林某将现金500元退还被害人邱某1。2、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附近按摩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的现金700元。3、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400元。被发现后,由郝某将现金400元退还被害人陈某。4、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熊某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700元。被发现后,由郝某将现金700元退还被害人熊某。5、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鹤峰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谢某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500元。6、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张某1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400元。7、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张某1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500元。被发现后,由郝某将现金2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1。8、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郑霞及郝某、何某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东路某号按摩店内,趁被害人熊某推拿按摩时,盗走其放于裤子口袋内现金800元,被害人熊某发现后打电话报警。郝某、何某及李某1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现金800元,返还被害人熊某。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郑霞在陕西省咸阳机场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公安局马庄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邱某1、王某、谢某、张某1、陈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李某1、彭某、郑某、占某、刘某、李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郑霞、同案犯郝某、何某、同案人林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扣押清单,扣押现金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租赁合同,报警记录,(2017)闽0902刑初50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石福宁辩称,被告人郑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被告人郑霞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清,上缴国库。)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德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蕊爱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