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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雨润千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80号1幢24-27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利,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雨润千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京04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雨润千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雨润千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郭 奕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牧野书 记 员  徐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