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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巩义市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力,河南信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900号之一原告: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袁晓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嵩山路117号6号楼附26号。法定代表人:曹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登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力,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河南信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路。原告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力、河南信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河南纺织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