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世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87号原告刘世伟,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西路路北。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世伟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世伟负担。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广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