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唐某某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158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