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猛,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88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16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猛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戴宏、检察官助理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杨猛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猛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8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昆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