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宝奇、李明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奇,李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奇,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奇与被执行人李明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