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德安与沈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安,沈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60号原告:潘德安,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雷俊文,系其儿子。被告:沈琴英,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沈琴英(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币187.00元,由原告潘德安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一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