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大波与被执行人王希文、林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波,王希文,林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波,男,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文化区33号。被执行人:王希文,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路2号。被执行人:林桂花,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路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波与被执行人王希文、林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