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颜国红与刘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国红,刘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853号原告:颜国红,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刘丽君,女,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国红诉被告刘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国红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