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少兵与肖佳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少兵,肖佳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22号原告:魏少兵,男,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佳丽,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8层。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群,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少兵与被告肖佳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少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少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魏少兵负担。审 判 员 周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秦仕旺书 记 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