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影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影,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文盲,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奎、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影及其辩护人胡奎、周蕾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胡影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办事处××村××路××号的性用品店内,销售“增大丸”、“美国长效伟哥片”等性保健品。2017年1月1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5瓶“增大丸”(10粒/瓶)、4盒“美国长效伟哥片”(10粒/盒)、10盒“粒粒坚”(1粒/盒)、7盒“一粒顶天”(1粒/盒)。经检测,上述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胡影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物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影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随案移送的性保健品(见扣押财物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康宁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潘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