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亚东与张书巧、彭广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东,张书巧,彭广森,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吕亚东,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张书巧,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彭广森,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滨河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彭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亚东与被执行人张书巧、彭广森、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书巧、彭广森偿还原告吕亚东借款39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偿还20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19万元,其余请求原告予以放弃;如两被告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原告有权按借款39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该部分利息(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书巧、彭广森所有的房产和被执行人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书巧、彭广森所有的房产和被执行人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