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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静怡与李小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怡,李小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62号原告:刘静怡,女,201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勇,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英,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静怡与被告李小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静怡负担。审判员  李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