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鸿新、张锦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鸿新,张锦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林鸿新,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张锦淋,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鸿新与被执行人张锦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宁执提字第58号裁定,将该案提及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