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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铜仁市碧江区致善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铜仁市碧江区致善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092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铜仁市碧江区致善大药房。地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1号8号门面。经营者:龙再友,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致善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左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卫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