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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许忠库、贾凤霞、宋文志、张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许忠库,贾凤霞,宋文志,张玉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5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唐吟,女,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忠库。被申请人: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郐发家。被申请人:许忠库。被申请人:贾凤霞。被申请人:宋文志。被申请人:张玉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许忠库、贾凤霞、宋文志、张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文志名下所有房产以及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398,101.5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文志、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8,101.5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