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瑞楼、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瑞楼,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楼,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辉,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瑞楼与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吴瑞楼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瑞楼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瑞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25元,吴瑞楼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映红审 判 员 章 毅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