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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王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王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10号原告:王庆华,男,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王民权,男,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庆华诉被告王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庆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又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