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王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王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10号原告:王庆华,男,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王民权,男,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庆华诉被告王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庆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又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