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泉生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泉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69号罪犯张泉生,男,68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泉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后因合同诈骗罪漏罪,于2011年5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常鼎刑初字第59号刑事裁定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泉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数据线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泉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泉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泉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泉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