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俊其与李滴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其,李滴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谭俊其,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滴如,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俊其与被执行人李滴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俊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李滴如已经按照(2017)湘0302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