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龙与肖云良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肖云良,肖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生,住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肖云良,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肖润香,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肖润香所有的位于樟树市杏佛路88号(曼哈顿国际都会)9#5层2-5XX室的房屋(产权证号:1-××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