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洪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8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信,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信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7年5月12日凌晨零时45分许,被告人马洪信醉酒后驾驶车牌号浙J×××××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大道秀吧酒吧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洪信血液酒精含量194mg/100mL。被告人马洪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洪信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洪信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洪信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信犯危险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洪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