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春生、刘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生,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生,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伟林,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黄海涛,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朱小春,女,1975年7月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赖雨兰,女,1976年5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胡春生与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春生于2016年2月1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归还标的款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05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2、将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已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黄海涛在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0000元。5、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胡春生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春生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春生,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暂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054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伟林、黄海涛、朱小春、赖雨兰名下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处置周期较长,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嵘审 判 员 李铭杨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