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东,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吸毒罪错行为,2017年4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罪错行为,2017年6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7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7年4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朱东因犯毒瘾想找钱买冰毒吸食,便行至垫江县X路XX快递门市门口,发现该门市内无人,桌上摆放着手机,于是进入门市将被害人王某1摆放在桌子上的小米、华为手机各一部拿走。被告人朱东利用所盗窃手机上的被害人的微信,向被害人王某1妹夫索要现金红包人民币600元,并将该现金挥霍。次日,被告人使用盗得的小米手机支付宝功能取走被害人王某1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并将该现金挥霍。后被告人朱东将小米手机的支付宝花呗功能开通,拟通过在网上寻找到一个能套现的网友,扫描二维码支付套现人民币1999元,因受害人补办电话卡和及时向支付宝公司报失,支付宝公司将该支付宝冻结,导致朱东未得到该人民币1999元。2017年4月2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垫江县王某2家将被告人抓获。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535元。2.2017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朱东在网上赌博输钱,来到重庆市江北区X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新感觉牌250-21型摩托车盗走,后因该摩托车在重庆无法卖掉,2017年6月20日18时许,朱东将该摩托车从重庆骑回垫江县,同时挂在58同城网上出售。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刘某找到该摩托车并报警,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朱东抓获。经垫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0元。被告人朱东共计盗得人民币12985元。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东骗取被害人王某1妹夫微信红包600元、开通支付宝花呗功能并套现1999元(未得逞)系违法行为,不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另查明,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摩托车发还给受害人刘某;同月10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两部手机发还给受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2、程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朱东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及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朱东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东自愿认罪认罚,可适度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朱东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