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河北凯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河北凯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成荣芹,张俊凯,隆尧县隆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执行人 河北凯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人 河北恒倩实 业 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荣芹,女,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俊凯,男,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隆尧县隆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振国,男,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凯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恒倩实业有限公司隆尧县隆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荣芹、张振国、张俊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92388.1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30元、保全费2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询,于2017年7月14日冻结了张俊凯、张振国、成荣芹银行账户,其名下没有土地、房产、车辆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实现的债权为零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连军人民陪审员崔赫学人民陪审员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天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