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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洪虎申请王梅高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高,汪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高,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被上诉人(原告):汪洪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梅高因与被上诉人汪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梅高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梅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上诉人王梅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静云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