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65顾云鹏与凌毅、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云鹏,凌毅,刘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65号之二原告:顾云鹏,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雯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毅,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娟,女,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云鹏与被告凌毅、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顾云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计6460元,由原告顾云鹏负担。审判长 何毓飞审判员 曹晓红审判员 季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