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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根芬申请执行郭晓飞、程超超、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芬,郭晓飞,程超超,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84号申请人张根芬,女,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晓飞,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程超超,男,1987年4月26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根芬申请执行郭晓飞、程超超、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豫C991**号车辆进行了查封。后双方达成协商,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