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弘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冠创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弘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冠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弘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十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7715359E。法定代表人:郭海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嘉兴冠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义庄路589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16771198。法定代表人:魏展鸿,董事长。海宁市弘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51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兴冠创服饰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32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冠创服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5219.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526元,执行申请费372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