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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金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32号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2610389K。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643816039。法定代表人:赵传坤,董事长。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08元,由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敏芳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