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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世坤与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林茂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坤,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林茂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坤,个体运输业者。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沿河街**号。法定代表人:余朝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茂奇,建筑从业人员。本院在执行张世坤与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林茂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林茂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林茂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文华支行42×××06账户存款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