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愿,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愿在重庆市永川区财经职业学院对面的“年华旅馆”内,使用网上下载的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将微信性别设为女性,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交友聊天,并以谈恋爱、同居等名义骗取财物。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邓愿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曾某6700元;2017年3月中旬,骗得曹某某1000元;2017年3月中旬,骗得金某某3060.74元。被告人邓愿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被告人邓愿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邓愿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6700元、退赔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3060.74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