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康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康雪梅,蒋洲彪,康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6号。负责人:沈盛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建忠,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康雪梅,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蒋洲彪,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康雪萍,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康雪梅、蒋洲彪、康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雪梅、蒋洲彪、康雪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康雪梅、蒋洲彪、康雪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1.59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